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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行贿罪

  

行贿罪_水印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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