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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_水印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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