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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_水印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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