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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_水印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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