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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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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旦因涉嫌犯罪身陷囹圄,其本人和家属最期盼的就是早日走出高墙恢复自由。因此,家属在选择和委托律师时,经常将能不能成功取保作为是否聘请律师的重要考量因素。殊不知,能否成功实现取保,一方面取决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也跟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有关。一般来说,律师接受委托的时间越早,越能掌握先机和主动。
在侦查阶段,实现取保的关键机会是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律师通过向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无罪或罪轻证据和线索,一旦律师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这一次没有成功拦截,当事人就会被逮捕。逮捕之后,律师仍然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但这种情况下成功取保的概率相对低很多。
近日,长盈刑事律师团队肖兴利律师、谢静黎律师、王云辉(实习)律师在办理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时,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成功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刘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及职务上的便利,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增加中间商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近百万元。
2020年8月19日,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刘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发后,刘某及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肖兴利律师领衔的长盈刑事律师团队。律师团队通过多次会见和反复沟通,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调取到有利证据,形成《律师调查卷》提交给办案机关;通过多次案情研讨和案例检索,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确定了为刘某做罪轻辩护的方案,明确侦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和协助家属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经过律师与家属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争取,最终促成被害单位与刘某签订《刑事和解协议》,被害单位向司法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随后,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阐明刘某有自首、退赔、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通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申请终获认可。2020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在被羁押86天后恢复自由。
【办案总结】
本案中,辩护律师再次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为当事人成功取保,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时间越早,越能主导案件走向。
在接受委托时,因当事人尚未被刑拘,辩护律师得以第一时间了解详细案情,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指导其收集和固定有利证据。为了尽快提交有利证据给办案机关,律师团队在受案当日便集体奋战到第二天凌晨,最终将当事人提交的庞杂散乱的证据材料梳理形成一本厚厚的《律师调查卷》。
在当事人被羁押后,辩护律师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及时分析、研判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同时指导和协助家属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退赔事宜。事实证明,家属的退赔和被害单位的谅解为后期申请取保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即使不是无罪案件,辩护律师仍然大有可为。
普通大众一般认为,只有无罪辩护才能体现律师的专业功底和价值。甚至不乏律师同行也有这样的误解。他们认为,如果不是无罪的案件,律师可做的工作很少,基本上只要配合办案机关走走程序即可。然而,专业刑辩律师并不这么认为。
具体个案辩护方案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和家属的诉求。在实践中,有条件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实际情况是大量案件并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在这种案件中,律师就要善于从罪轻辩护思路出发,为当事人“创造”各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唯有专业,才能不负信任和期待。
从接受委托到成功取保,辩护律师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会见当事人13次,几乎每周会见一次,一见就是半天甚至一天。频繁密集的会见使当事人随时能与被害单位保持顺畅的沟通,为争取谅解创造了机会。律师团队在深入阅卷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形成《关于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请求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的申请》、《关于刘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类案检索报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共计29份。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电话联系和当面沟通等各种方式,辩护律师最终说服承办检察官将刘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交集体讨论。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11月12日上午,辩护律师接到检察官电话告知取保申请被批准。当日下午刘某成功获释。当刘某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眼神中满是信任和谢意,他说:“委托你们,是明智的选择!”
肖兴利简介
肖兴利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盈科长沙分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女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协刑专委委员、长沙市律协律师行业纪检委委员、长沙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库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职务犯罪、涉财犯罪、公司企业类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事应急等刑事法律风控服务。
谢静黎简介
谢静黎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实习期间参与团队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多为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律师执业以来参与团队承办的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件。
王云辉简介
王云辉(实习)律师,现任盈科长沙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擅长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刑事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
法条链接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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