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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案例来源 | 指控/认定危险驾驶事实 | 适用缓刑裁判要旨 | 判决结果 |
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055-007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逆向情节”并存的处理及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情形的缓刑适用规则 | 2023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唐庄村出发,经潘青公路驶入九园公路,后沿九园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某白公路交叉口西侧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唐某某在协商赔偿未果后驾车驶离现场,构成逃逸。当晚又自首。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1.对于行为人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从宽处理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等“逆向情节”的,应当在全面准确考察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而非一律不适用缓刑。经综合全案情节考量,确实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依法适用缓刑。 |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李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慈利县人民法院 (2024)湘0821刑初268号 | 2024年4月18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1饮酒后驾驶湘G8××**红色马自达小车自慈利县三官寺X族乡集市出发前往赵家岗X族乡,当车辆行驶至三官寺X族乡集市老桥西侧桥头时撞到了道路边的水泥墩,随后李某1继续驾车驶过老桥左转弯又接连撞上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上的湘G2××**小车尾部,以及被害人毛某1停放在道路左侧停车位上的湘GM××**小车头部,造成李某1轻微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1离开现场。次日1时20分许,处警民警将被告人李某1从赵家岗X族乡中学宿舍带至慈利县江垭镇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1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67.3mg/100ml。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1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 被告人李某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二、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案例来源 | 指控/认定危险驾驶事实 | 适用缓刑裁判要旨 | 判决结果 |
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055-026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缓刑适用 | 2023年8月30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慧通道某小区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因操作不当,与他人停驶的现代牌小型轿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后双方均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0.42毫克/100毫升。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处罚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处理。具体到醉驾案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 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裁判。 |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 法院 (2024)云0302刑初343号 | 2023年10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1饮酒后驾驶云D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镇××村路段处时,与李某兰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逃逸后继续行驶了大概20米左右,撞到了陈某文家的房子,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陈某文家房子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1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4.85mg/100ml。 | 被告人王某1曾因醉酒驾驶被相对不起诉,现又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三、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取证
案例来源 | 指控/认定危险驾驶事实 | 适用缓刑裁判要旨 | 判决结果 |
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4)湘0103刑初63号 | 被告人杜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2023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酌界”酒吧等地饮酒后,于次日0时许驾驶牌号为湘A4××**小型机动车从上述酒吧出发,沿劳动路由西往东行驶,沿芙蓉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新姚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3毫克/100毫升。 |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和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1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有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湘0111刑初1093号 | 2024年10月25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王老头鲜炒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0××**的小型汽车离开。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该车沿洞井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路××路中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2毫克/100毫升。 | 被告人李某在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从重处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丁某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4)湘0304刑初53号 | 2024年1月1日0时33分许,被告人丁某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A7××**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路污水处理厂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1mg/100mL。 | 被告人丁某伟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 被告人丁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陈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4)湘0304刑初192号 | 2024年4月1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CC××**的小型汽车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xxxx大厦B座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xx路xxxx医院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1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96㎎/100mL。 | 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是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十四)项的规定,被告人陈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且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 | 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邓某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永县人民法院 (2025)湘1125刑初79号 | 2024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邓某在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往宋村,途经桃川镇书馆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35.4毫克/100毫升。 | 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 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曾某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2024)粤0205刑初205号 | 2024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宏饮酒后驾驶粤L0****小型汽车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H品酒店门口时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曾某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 曾某宏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依法从重处理。曾某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 | 被告人曾某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伍某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龙门县人民法院 (2024)粤1324刑初101号 | 2023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军酒后驾驶悬挂粤L6****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龙城街道龙蓝路往**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街道**路万家福购物商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伍某军现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4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伍某军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07毫克/100毫升。 | 被告人伍某军在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军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 被告人伍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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