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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判断罪犯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除应审查是否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以及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够排除再犯罪可能性的,依法假释。
【2025-16-1-179-001】
张某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
—认定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综合考量因素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再犯罪的危险 社区矫正 假释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罪犯张某服刑期间,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宁03刑更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于2023年12月14日提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年罪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患有高血压,在考核周期内获得4个表扬奖励,经考察、评估,该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经评估危险性较低且适于社区矫正,根据该犯在刑罚中的一贯表现,身体状况,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和监管等因素综合考虑,符合假释条件,同意予以假释。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现年68周岁,系老年罪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患有高血压(3级高危)。经吴忠监狱危险性评估小组认定,罪犯张某再犯罪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危险,狱内危险性评估综合结果为低度危险。吴忠市红寺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家庭结构稳定和睦,邻里关系和谐,未发现矛盾纠纷,无涉黑、涉恶、涉毒、涉黄等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影响较小,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作为保证人的长子张某甲有固定住所,自愿履行保证人义务,能够为该犯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等生活经济保障,居住地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所对该犯履行监管责任。结论为:罪犯张某适宜社区矫正。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宁03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张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以及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加之张某已年满65周岁,患有疾病,系老年病犯,性格正常、家庭和睦、其儿子作为保证人经济条件良好,能够为该犯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和经济保障,应当认定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居住地村委会愿意协助对该犯履行监管责任,故符合假释条件。该犯系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优先适用假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裁判要旨
在判断罪犯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除应审查是否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以及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够排除再犯罪可能性的,依法假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3条、第22条、第26条
其他审理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刑更205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