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

全国咨询电话:181-6366-5122

栏目分类

咨询热线

18163665122

案例 | 金玉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皖06刑初4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0日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皖06刑初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玉莲,女,汉族,1952年10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安徽省儿童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安徽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1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蒋庆峰,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圆圆,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二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玉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保银、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玉莲及其辩护人蒋庆峰、刘圆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玉莲担任安徽省儿童医院(原名“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采购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结算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1161.1万元(含23.8万元购物卡)、欧元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金玉莲多次收受合肥嘉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仪778万元。

2010年至2017年期间,金玉莲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刘仪的请托,在其承接安徽省儿童医院老住院部大楼改扩建工程、感染病区大楼建设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共收受刘仪贿送的778万元。

文某1玉莲多次收受安徽文丰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建国85万元和4000欧

2009年至2015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文建国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代理的儿童专用碎石机、儿童病床、数字化移动式X线摄影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等设备以及承接老住院部大楼供氧系统改造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共收受文建国贿送的85万元和4000欧元。2015年10月,因担心被查处,金玉莲两次退还文建国共50万元现金。

3、金玉莲多次收受南京东方世鼎系统工程有限公孙某代表人孙皓明81万元和2.2万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11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皓明的请托,为其承接安徽省儿童医院急诊住院综合大楼、老住院大楼智能化系统工程等项目上提供帮助。2009年4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金玉莲多次共收受孙皓明贿送的81万元现金和2.2万元购物卡。2018年5月因担心被查处,金玉莲退还孙皓明18万元现金。

4、金玉莲多次收受安徽福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王某1王晓燕40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晓燕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生化分析仪、流式细胞分析仪、PCR分析仪以及使用其公司提供的设备耗材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共收受王晓燕贿送的40万元现金。2016年6月,因与金玉莲受贿的关联人事被查,金玉莲退还王晓燕30万元现金。

5、金玉莲收受安徽省先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宋建平30万元。

2013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宋建平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数字化多功能X线透视摄影系统项目上提供帮助,并于2014年收受宋建平贿送的30万元现金。

6、金玉莲多次收受合肥弘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亚清25万元。

2009年至2017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高亚清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代理的“喜炎平”等药品以及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春节至2017年期间多次共收受高亚清贿送的25万元现金。

7、姜某莲多次收受合肥星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红23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姜红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呼吸机等设备以及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姜红贿送的23万元现金。2016年6月,因与金玉莲受贿的关联人、事被查,金玉莲退还姜红2万元现金。

8、金玉莲多次收受宁波华创医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夏杰2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宋夏杰的请托,在其承接安徽省儿童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洁净手术部净化系统工程以及退还该项目履约保证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宋夏杰贿送的20万元现金。

9、金玉莲多次收受合肥顺煌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文秀5万元和11万元购物卡。

2011年至2015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李文秀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代理的麻醉机、数字化移动式X线摄影系统、儿童超声骨强度仪等设备以及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李文秀贿送的5万元现金和11万元购物卡。10、金玉莲多次收受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12.3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

2008年至2012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坤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预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王坤贿送的12.3万元现金和3000元购物卡。

11、金玉莲多次收受原北京梓鑫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宇峰12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陶宇峰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代理的双拼射频机等设备以及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陶宇峰贿送的12万元现金。

12、金玉莲收受安徽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翔10万元。

2011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陈鹏翔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PACS医用影像传输系统项目上提供帮助,并收受陈鹏翔贿送的10万元现金。2017年10月,金玉莲为掩饰犯罪退还陈鹏翔10万元。

13、金玉莲多次收受省儿童医院原纪委书记童有兵2万元和7.3万元购物卡。

2010年至2018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童有兵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以及安排其妻子到安徽省儿童医院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童有兵贿送的2万元现金和7.3万元购物卡。

14、金玉莲多次收受省儿童医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刘光辉6万元现金和3万元购物卡。

2013年至2016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刘光辉的请托,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刘光辉贿送的6万元现金和3万元购物卡。

15、金玉丁某1收受安徽中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玉清8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金玉莲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丁玉清的请托,在安徽省儿童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洗板机、酶标仪、全自动化学发光仪、二台离心机等设备以及结算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共收受丁玉清贿送的8万元现金。2016年6月,因与金玉莲受贿的关联人、事被查,金玉莲退还丁玉清3万元现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金玉莲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玉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1.1万元、欧元4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玉莲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金玉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金玉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金玉莲签字具结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玉莲于2007年至2018年担任安徽省儿童医院(原名“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刘仪等十五人所送人民币共计刘某161.1万元(含23.8万元购物卡)及欧元4000元,为他人在承建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采购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金玉莲于2018年9月6日经电话传唤至办案机关,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文建国、高亚清、姜红、宋夏杰、李文秀、童有兵财物刘某1贿孙某主王某1了宋某1关王某2掌陶某受陈某孙刘某2王丁某1宋建平、王坤、陶宇峰、陈鹏翔、刘光辉、丁玉清财物的受贿事实。案件办理期间,金玉莲家人代为退缴涉案赃款1164.16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表、到案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银行凭证、扣押清单等书证以及证人刘仪、孙皓明、王晓燕、宋建平、王坤、陶宇峰、陈鹏翔、刘光辉、丁玉清、文建国、高亚清、姜红、宋夏杰、李文秀、童有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玉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玉莲在担任安徽省儿童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金玉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玉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玉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赵媛媛

审判员 赵 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ALpha案例库
声明:本文仅供推荐、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由“长盈刑事”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上一篇: 《刑事审判参考》|【第713号】冯绍龙等强奸案——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认定为立功 下一篇: 【最高检指导案例】【检例第75号】金某某受贿案——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温馨提示: 本网站需输入密码才可访问
密码错误, 请重新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