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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是职务犯罪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第八章);渎职罪(《刑法》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共计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四个罪名,具体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对单位行贿罪;
9、介绍贿赂罪;
10、单位行贿罪;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隐瞒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国有资产罪;
14、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共计二十三条,规定了三十四个罪名,具体有: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罪名,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以上是关于职务犯罪的种类及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长盈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长盈刑事律师团队成功办理职务犯罪的部分案例:
长盈刑事律师团队办理河北某国土局局长杨某某受贿案二审(涉案金额4200万元),2016年11月30日河北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无期徒刑,二审期间,肖兴利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被采纳,2018年8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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