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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_水印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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