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电话:181-6366-5122

栏目分类

咨询热线

18163665122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_水印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下一篇: 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温馨提示: 本网站需输入密码才可访问
密码错误, 请重新输入!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