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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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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