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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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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