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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类案件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汇编(一)



案例一  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时间:2023年1月16日
【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中外合资企业  集团公司普遍推行合规  公开听证
【要  旨】
根据污染环境案件特点有针对性选任第三方组织,精准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外资集团公司要求在华十余家企业同步开展合规建设,探索合规国际标准本土化路径。积极引导外资企业树立生态环境理念,以生态环境合规建设为契机全面推动外资企业合规建设,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及生态保护大格局。
一、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X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溴系阻燃剂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2020年5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X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溴系阻燃剂落地料4.8吨。经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特征物为危险废物。X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4.8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张某某系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X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评估,X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溴系阻燃剂落地料的数量。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X公司支付土壤环境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8万元。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合资企业实地调查,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X公司、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8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张某某作为负责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决定实施倾倒废物的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且单位从倾倒废物行为中获益,X公司成立单位犯罪。X公司与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办案人员先后多次前往X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到X公司是中国溴系阻燃剂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X公司的外资投资方H集团在其国内外同时上市,入选富时社会责任指数系列(FTSE4Good Index Series,旨在识别根据全球公认标准,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表现良好的公司,并对其成绩进行表彰)。如果对X公司进行刑事处罚,将在全球范围对H集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严重影响H集团富时社会责任指数成员的地位以及EcoVaidis(全球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权威评价机构)金牌评级。考虑到X公司的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失去众多国际订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融资及生产运营的能力,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另发现X公司虽然设立了各种制度,但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观念欠缺、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确认X公司已与当地政府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且将非法填埋物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遂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批。2022年4月12日,山东省检察院同意对X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积极适用第三方机制。滨海经开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罪名、案件性质、合规重点方向等方面,着重考虑第三方组织成员人数和行业身份,争取潍坊市检察院支持,由潍坊市检察院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5名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1人,律师2人)组建了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间,两级检察院积极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多次到X公司实地考察,查看危险废物非法填埋现场及处置方式,认真研判X公司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X公司制定整改方案。
X公司成立专项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主动聘用外部专家及外部合规顾问(包括国家级、省级及世界银行专家库的环境专家)协助合规整改,重点对安全生产环节、危废物处置环节进行了检查整改,建立了环境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同时新设两处危废物仓库,新购置上框压滤系统用以减少落地物产生。考察期间,X公司补充制定了共计3200多页的修订制度目录、证据清单等专项合规整改材料,同时报送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并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对合规整改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X公司还建立合规风险发现、举报、监控及处理机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推进考核与追责,并先后对企业人员开展12次全员合规培训、30多次专项合规培训,投资建立国际先进的“Go Arc”技术管理系统,企业合规文化得以重塑和深化普及。
三是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听证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过对X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整改方案,第三方组织制定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阶段性考察报告、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可企业合规整改合格。2022年7月28日,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X公司已经全面、有效完成了合规整改,并形成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观,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2022年8月5日,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对X公司、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同时,滨海经开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事由,建议区生态环境局结合X公司已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从宽处罚。
三、典型意义
1.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主要目的。滨海经开区检察院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为指导,先行到X公司调研和查看案发现场,积极推动X公司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合规建设使企业自身取得了持续发展的能力,保持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本地其他化工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截至2022年8月,X公司稳定原有就业人员近百人,并新增就业人员多名。此外,潍坊市滨海经开区管委会出具了对X公司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意见,同意X公司每年增产4000吨溴系阻燃剂的生产,预计X公司当年新增投资1500万元,新增税收500万元,显著提高了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2.坚持检察上下一体,联动办案。经山东省检察院同意潍坊市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对该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后,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结合当时该区尚未成立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依托潍坊市检察院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会商,选定了包括市检察院特聘专家在内的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同时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到X公司进行考察、座谈、评估,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流程、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环节、员工培训等方面,向X公司提出意见。企业合规整改完成后,上下两级检察院精准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督促X公司认真落实环保责任,弥补了X公司的监督管理漏洞,有效防止了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助推X公司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特点,外资集团旗下在华十余家同类企业主动、全面开展合规建设,将ESG国际标准本土化,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X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曾获得EcoVadis评级金牌,在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却遇到了挑战。究其原因,X公司虽然意识到应当将国际ESG合规标准应用于中国本地企业,但该标准内容多为体系与原则性规定,在中国落地必然需要依据中国法规与中国实践经验进行细化。X公司虽然要求ESG合规标准融入管理全流程,制定了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到每位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出现了偏差,且在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环节存在漏洞,导致涉案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由生产经理个人决策,未按照标准汇报公司后处理,从而发生污染环境的犯罪。
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协助X公司结合我国法律分析本地常见违规情况,识别可能导致企业刑事责任的风险点,建议在类似重大决策层面,应将个人责任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帮助企业完成制度落地。X公司深入研究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参考H集团的ESG合规标准与当地最佳合规进行实践操作,使用新型合规方案,使新的决策机制在中国实践获得成功,并形成了双重预防机制智能化,从而将国际ESG合规标准本土化。H集团为落实该项机制,以点带面,主动将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十余家企业均进行了内部合规整改,设立了风险监控与处理机制,真正实现了集团企业全面合规,保证了集团企业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来源: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案例三 W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依法督促政府启动磋商程序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来源:江苏省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举措 • 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一)基本案情
W公司系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事皮革生产加工。为获取非法利益,W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污泥和含重金属的污泥(危险废物)混合形成混合污泥进行非法处置。2019年4月至6月,W公司委托他人非法倾倒混合污泥数百吨,对土壤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二)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初,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民事公益诉讼,对本次环境污染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涉案企业职工近千人,案发后正值疫情好转、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如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企业复工复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同时发现当地政府没有对该起污染事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当地政府如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可以通过磋商等手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更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3月30日,检察机关在查清污染事实、损害后果的基础上,发函督促当地政府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及时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并向当地政府移送了调取的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法制教育、制度政策解读,推动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4月20日,根据相关机构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W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二百多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020年5月26日,在确认协议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三)发布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新模式。本案中,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企业认识到其非法倾倒污泥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并具有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意愿的情况下,并未机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发函督促当地政府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并提供证据支持及法律服务。本案改变了目前通行的政府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直接予以起诉的做法
保护环境和引导非公企业合法经营并重,实现双赢共赢效果。在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中,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建议政府通过磋商程序与企业达成协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在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下,当地政府与企业顺利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既促使企业主动赔偿环境损失、守法经营,又保障危险废物被及时合法处置,快速修复了生态环境。


案例四 兰州二化工企业未依法处理危险废弃物破坏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约谈企业促和解,实现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企业权益双赢


来源:甘肃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20年8月14日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危废物处理  诉讼和解
要旨
通过诉讼和解,化解矛盾,确保企业生产危废物得到依法依规安全处理,促进处理费用及时给付,实现公益保护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一)基本案情

A石化公司系国资委监管下的某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在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租用原新城炼化厂场地,后将场地及生产设备转租给B化工公司使用。2018年中旬,该场地被西固区政府全部征收并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1月29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致函A石化公司及B化工公司,要求其在拆迁中依法处置厂内化学危险废弃物。2019年初,二公司在拆迁过程中,造成甲苯二胺等大量化学危险废弃物溢洒地面,反应釜中有黑色水体流入地下井,冷却池和应急池都遗留有黑紫色污水。拆迁后,二公司未对厂区内大量危险废弃物进行清理,造成该区域生态环境被污染。为及时消除重大环境隐患,2019年2月25日至3月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委托C石化公司处置原新城炼化厂内的危险废弃物1710.68吨,处理费用598.74万元。

(二)检查履职情况

因该案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2019年8月1日,兰州市检察院召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A石化公司、B化工公司、C石化公司召开座谈会,就涉案危废物处理事宜,询问征求涉案单位的意见,并建议A石化公司与B化工公司在20天内达成相关赔偿比例协议,向C石化公司支付危废物处置费用。但二公司未在期限内达成任何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9月12日,兰州市检察院对该案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向该院书面回复,或就A石化公司和C化工公司未依法处理危险废弃物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23日,A石化公司与B化工公司就支付C石化公司危废物处置费用达成赔偿比例协议。后经兰州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多番协调,C石化公司同意最终以400万元与A石化公司、B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全部款项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兰州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A石化公司和B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拆迁,造成环境污染,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为消除重大环境隐患,委托C石化公司处置涉案化学危险废弃物,却违规扣押A、B公司的拆迁补偿款,由此造成二公司拒不支付危废物处置费用,给同为民营企业的C石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依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诉前约谈调解,促进涉案单位自查自纠。后经反复协调、释法说理,并充分考虑B化工公司经营实际,最终促成三家公司达成和解,避免了诉讼对A、B企业的负面影响,也及时挽回了C企业的经济损失。该案的成功调处,既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有效避免了民营企业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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