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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案件指导案例观点集成(一)



1.【刑事审判参考】【第1461号】陈枝滨等人开设赌场案——新型网络抽奖式销售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

裁判观点:

正确认定网络抽奖式销售行为的性质,在审查抽奖式销售行为的实质方面,首先,看抽奖式销售是否真实。其次,看抽奖式销售是否为主要经营内容及营利手段;在审查网络平台运营管理的性质方面,对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较稳定的场所(包括网站、微信群等)组织用户参与赌博,并对“场所”持续管理、运营、维护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仅借助网络平台或其他网络手段,在较小范围内召集人员参与较为隐秘的短期赌博的行为,可考虑定性赌博罪(聚众赌博);在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构成赌博类犯罪应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应当明知其使用的经营模式涉嫌或可能涉嫌违规甚至违法。


2.【刑事审判参考】【第1426号】陈庆豪开设赌场案——借助网络招揽会员经营二元期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观点:

龙汇二元期权的交易方法是下载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会员选择外汇品种和时间段,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对涨跌方向即可盈利交易金额的76%~78t70,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即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与外汇交易品种涨跌幅度无关,实则是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股票等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标的价格走势的涨跌决定交易者的财产损益,交易价格与盈亏幅度事前确定,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因比,龙汇二元期权的实质是创造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不具备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因此,龙汇网站是赌博网站,龙汇二元期权交易是披着期权外衣的赌博行为。


3.【刑事审判参考】【第1409号】苏桂花开设赌场案——如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以及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提出的抗诉

裁判观点: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包括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以及有无事实基础,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审查,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

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在庭审中就量刑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符合庭审实质化要求,有利于避免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属于程序违法。


4.【刑事审判参考】【第804号】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构成共犯,其在共犯中的地位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


5.【刑事审判参考】【第351号】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

裁判观点:

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不参与“分红”,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当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网络赌博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或者为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或者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同时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


6.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裁判观点:

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7.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裁判观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8.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裁判观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具体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1461号】陈枝滨等人开设赌场案——新型网络抽奖式销售经营行为性质的认定

2.【刑事审判参考】【第1426号】陈庆豪开设赌场案——借助网络招揽会员经营二元期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3.【刑事审判参考】【第1409号】如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及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提出的抗诉?    

4.【刑事审判参考】【第804号】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构成共犯,其在共犯中的地位如何认定?

5.【刑事审判参考】【第351号】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

6.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7.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8.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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