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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刑事律师团队肖兴利、谢静黎律师成功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前言

  

  与国外刑事司法实践中“以羁押为例外”的普遍做法相比,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审前一般都处于羁押状态。为了降低羁押率,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近日,长盈刑事律师团队肖兴利、谢静黎律师在办理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时,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陈某成功取保,使陈某在中秋佳节前顺利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一、案情介绍

  

  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及该公司多名员工以投资参与某地“康养项目”建设养老公寓,投资到期后可全额退还资金为由,吸引中老年人投资,共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案发后大量资金未能归还。陈某在该公司担任部长,部门非吸金额近200万元。2019年12月,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陈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长盈刑事律师团队肖兴利、谢静黎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和反复阅卷,确定了为陈某做罪轻辩护的方案,明确了辩护工作的重点是指导和协助家属积极退赃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疫情期间,肖兴利、谢静黎律师多次克服困难前往会见,调取到关于实际获利金额的重要证据并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通过反复核算论证陈某的实际获利金额少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之后,两位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陈某实际获利金额核算表》、《律师法律意见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通过与检察官反复多次充分沟通,申请终获认可。检察机关在陈某家属全额退赃后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侦查机关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被羁押10个月后重获自由。

  

  二、办案总结

  

  通过本案中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取保,辩护律师有以下感悟:

  

  (一)熟悉案情,做好预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阅卷,认为陈某属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陈某具有取保候审的初步条件。但由于本案鉴定意见迟迟未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各被告人的非吸数额及获利金额始终无法确定,故在移送审查起诉初期,辩护律师未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当事人的实际获利金额上,根据案卷及会见情况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高效沟通,决不放弃。

  

  本案第一轮鉴定意见出来后,辩护律师补充阅卷后认为鉴定机构未对各被告人的非吸金额和获利金额进行鉴定。检察官认可律师意见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第二轮鉴定。期间,辩护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尝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检察官认为当事人获利金额较高且未退赔,无法变更强制措施。

  

  鉴定意见定稿后,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检察官认为已来不及核算各被告人的实际获利金额,准备直接提起公诉,由法院审查认定。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返现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来源于个人提成,应从个人实际获利金额中予以扣减。通过类案检索,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了认定各被告人已支付的利息、优惠返现不予扣减犯罪数额,但可以折抵被告人退赔金额的案例与《补充法律意见书》,获得检察官的认可,由此成功将当事人的获利金额减少近三分之一,为家属积极退赔奠定良好基础。同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表明家属退赔意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在提起公诉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官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辩护律师一边指导家属积极退赔,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就《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中的主刑、罚金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再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最终,《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量刑建议主刑获减3个月、罚金刑几减半。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尽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一切无罪、罪轻的可能。即使不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大有可为”。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审查评估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可能性,紧扣《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当事人尽早重获自由。

  

  法条链接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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