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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争取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机关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司法机关认定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罪,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主要表现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主要表现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主要表现为宣告无罪的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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