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电话:181-6366-5122

栏目分类

咨询热线

18163665122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4-1-134-010】田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裁判观点:1.对于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使被告人在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其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既没有体现出对其所犯罪行的悔罪认识,也没有实施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追究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因此,对被告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尽管不宜认定为自首,但是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田某志集资诈骗案

——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关键词:刑事  集资诈骗罪  自首  亲属提供线索抓获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田某志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在社会上非法集资,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共计骗取82名被害人的人民币832.9万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732.09万元未予归还。
发后,公安机关找到田某志的亲属田某,田某向侦查人员反映:田某志可能住在某饭店405房间;2005年5月21日田某的手机有两个被叫电话,往回打打不通,可能是田某志的电话。侦查人员经过侦查,确认田某提供的两个电话是崇文区某饭店的电话,并到该饭店查到田某志的住宿登记,遂于2005年5月27日13时30分,在崇文区某饭店405号房内将田某志抓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志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志的亲属有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某志的行为,且田某志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田某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某志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田某志上诉称: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定性不公平,应当定非法集资。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田某志的亲属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某志,且田某志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法律正确,但仍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意见为:被告人田某志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是或然性线索,该线索经过侦查员侦查落实为确定性线索后将田某志抓获,田某志是被动被抓,且其在案发过程中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一审法院将田某志亲属提供线索给侦查员导致田某志被抓的行为视为田某志的自首情节,是扩大了自首的司法解释,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田某志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田某志的亲属有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某志的行为,且田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体情节,对田某志可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田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田某志的亲属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田某志的行为,认定田某志具有自首的情节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维持原审量刑的同时,对自首的不当认定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志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是或然性线索,该线索经过侦查员侦查落实为确定性线索后将田某志抓获,田某志是被动被抓,且其在案发过程中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田某志的亲属有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某志的行为,且田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体情节,对田某志可酌予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1.对于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使被告人在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其始终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既没有体现出对其所犯罪行的悔罪认识,也没有实施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接受追究的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从接到线索,到核实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侦查机关自身侦查工作的开展而自然取得的结果,并不属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虽然其亲属提供线索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破的难度,但并没有达到自动投案所实现的大幅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因此,对被告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况,尽管不宜认定为自首,但是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6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条、第3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1230号刑事判决(2006年12月13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2007年09月11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声明:本文仅供推荐、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由“长盈刑事”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上一篇: ​肖兴利 | 别出心裁:“创造”酌定从宽证据 下一篇: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4-1-179-006】温某平故意伤害案——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潜逃后再次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温馨提示: 本网站需输入密码才可访问
密码错误, 请重新输入!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