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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6日,“新时代刑事法治领域涉外执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昆明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共同发起主办。
本次研讨聚焦涉外刑事执法基础理论演进、区域执法合作探索创新、跨境犯罪打击防治等议题。会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警官️学院等高等院校的权威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公安部国际合作局、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院等司法机关的实务专家,与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数位律师代表,围绕涉外刑事执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盈科长沙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肖兴利律师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并以《境外资产追回的法律实务问题》为题作了分享发言。
肖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可以适用于境外追赃的法律程序主要有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境外民事诉讼程序和资产分享制度。缺席审判程序在对外逃人员作出定罪量刑判决时,可以一并处理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赃款,但我国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判项在境外执行难度较大,目前尚没有获得境外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优势在于程序启动自主性强,但裁判结果在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依然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法律障碍。目前没收裁定在境外申请执行被驳回的比例依然较高。境外民事诉讼程序是由被害人或财产所有权人在犯罪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财产,该程序的优势在于证明标准相比刑事程序更低,相应判决更容易得到执行,但也存在法律门槛较高、诉讼成本较大等问题。犯罪资产分享制度是在资产所在国与流出国之间按比例分享没收的犯罪资产,可以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境外追赃的效率,但有关资产分享模式、分享范围、分享比例等问题尚需立法进一步细化完善。
肖律师指出,境外资产追回面临多方面的法律困境,包括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外逃人员身份规避、跨境证据效力受限和各国判决执行标准不一等。有效破解上述法律困境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着手。在立法层面,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司法协助法》,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构建完善的跨境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体系。在司法层面,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合理界定没收财产范围,明确境外民事诉讼追赃的诉讼成本承担等。通过这些措施来提高境外追赃效率,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彰显惩治腐败犯罪成效。
肖兴利律师,盈科长沙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国家二级律师、湖南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省律协刑专委委员,长沙市律协刑专委副主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武汉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法律硕士实务导师。曾在某高院从事近十年刑事审判工作,拥有二十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公司企业类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证券金融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为企事业单位及董监高等提供刑事控告、危机应对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作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每年办理多起死刑复核法援案件,并取得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等较好辩护效果。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曾多次受邀在高等院校、省内外律所、盈科全国各分所以及庭立方、无讼等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刑事法律和辩护业务方面的讲座、授课、交流,授课对象包括全国各地公检法人员、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在校学生。曾带领省女律师协会委员多次到偏远山区农村走访慰问事实孤儿,到社区和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和弱势群体传递法治温暖。
近年来在全国办理了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如H某(正厅级)受贿案、W某(副厅级)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缓刑及不核准死刑等较好的法律效果,如上海某医院集团被控告侵犯著作权案成功不立案,某科技公司总经理Z某危险驾驶案撤销案件,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L某行贿案不起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局长T某(副处级)贪污案发回重审后实报实销,湖南某文化公司股东T某诈骗案重大改判,D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总额26亿元)缓刑,湖南X某贩卖、运输毒品(12公斤海洛因)死刑复核案不核准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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