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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涉嫌犯罪的人一旦身陷囹圄,其人身自由被剥夺,内心最期盼的无非是早日与家人团聚、重获自由,此时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为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争取早日释放。长盈刑事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曾成功办理多起取保候审案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1)累犯;(2)犯罪集团的主犯;(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以上是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及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详情可以咨询长盈刑事律师团队。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

  

  (二)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对保证金的上限没有作出规定。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长盈刑事律师团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部分案例:

  

  1、李某开设赌场案:

  

  在侦查阶段,长盈刑事律师团队在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沟通案情,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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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长盈刑事律师团队肖兴利、谢静黎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和反复阅卷,确定了为陈某做罪轻辩护的方案,明确了辩护工作的重点是指导和协助家属积极退赃。之后,两位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陈某实际获利金额核算表》、《律师法律意见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通过与检察官反复多次充分沟通,申请终获认可。检察机关在陈某家属全额退赃后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侦查机关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被羁押10个月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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