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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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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三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2022-12-09 16次浏览12-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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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 2.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022-12-08 16次浏览12-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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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多种身份时,应当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利用的具体身份来认定其行为性质: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等多种身份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其他身份不存在绝对的吸收关系,不能因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当然以为被告人是利用该身份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当厘清哪一个身份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真正利用的身份,才能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2022-12-07 19次浏览12-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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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目的:民事纠纷(欺诈)与诈骗罪间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财产取得:根据处分对象的不同,取得财产的判断标准亦有所区别:就财物而言,取得财产的最低限度是取得财物的占有,占
2022-12-06 18次浏览12-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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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被害人基于被骗在将手机等财物交给被告人时,并不能认为其已经处分了财物,因为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被害人仍然占有财物,属于占有弛缓。此时,如果被告人携带财物秘密逃走的,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被告人公然携带财物逃走的,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如果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后离开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只有在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携带财物离开却不反对或者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
2022-12-05 20次浏览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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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3号】阚莹诈骗案——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
2022-11-28 36次浏览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