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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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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本案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并可以作为检验报告予以采信。 理由:首先,对本案所涉及的专门问题,目前无法进行鉴定。其次,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专家意见直接作为定案的参考;并且,对于专家意见中检验程序规范、论证过程充分、结论让人信服、符合检验报告形式的,可以作为检验报告予以采信。 本案中采信专家意见作为检
2023-02-01 21次浏览01-31
2023
浏览量:28
01-30
2023
浏览量:14
1.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 被告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应当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能够反映涉嫌非法取证的细节信息,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能使法庭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即可。 2.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
2023-01-30 14次浏览01-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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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023
浏览量:50
1.如果该证据并非关键定罪量刑证据,仅仅是作为其他证据佐证,且缺乏该证据不影响相关事实认定的,可以基于其他证据认定相关事实,对于该证据存在的问题无须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 2.如果该证据系关键定罪量刑证据,但证据存在的问题并非实质性的,仅属技术性的,如记载错误或者笔误,经补正后,可以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无须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发回重审。
2023-01-27 50次浏览01-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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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且全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没有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标准,不予核准死刑。
2023-01-26 64次浏览01-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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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法定特征,对于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不能勉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宜以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2023-01-25 48次浏览01-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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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在量刑时应酌情从宽处罚。 2. 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3.对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妥善处理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意愿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关系: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
2023-01-24 29次浏览01-23
2023
浏览量:34
1.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提出上诉的,应视为有效上诉。被告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的上诉,均属于有效上诉表示,应当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严格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予以剥夺。 2.死刑上诉案件未开庭审理的,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原则上应认定此种做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依法发回重审。
2023-01-23 34次浏览01-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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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于不是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严格遵照这一规定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即使行为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毕竟不是判处死刑,既体现立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精神,又不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分具体情况,机械地执行这一规定,就可能产生较大的偏差,有失刑罚的
2023-01-20 24次浏览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380号